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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

日期: 2019-02-12
浏览次数: 2406

【事项描述】

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:

1.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、完成销售的。

2.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。

3.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。

【报送资料】

1.清算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,应报送:

【办理渠道】

 

序号

 

报送资料名称

 

必报

条件报送

 

归档

 

查验

 

代保管

 

核销

电子档案


1

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二)(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)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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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
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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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
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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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
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原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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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
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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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
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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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
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复印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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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
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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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
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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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
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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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
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复印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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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
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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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
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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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
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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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
房地产销售明细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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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
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、成本和费 用有关的证明资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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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
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、成本和费 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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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
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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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

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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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
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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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

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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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

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五)(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 用)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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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

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六)(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)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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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办税服务厅(场所)

2.电子税务局、移动终端、自助办税终端

【办理时限】

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、填写内容完整的,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。

【办理结果】

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。

【纳税人注意事项】

1.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。

2.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,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。

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,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;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,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,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。

3. 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:

(1)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%以上,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%,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。

(2)取得销售(预售)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。

(3)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,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。

(4)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
4.纳税人享受减税、免税待遇的,在减税、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。

5.办税服务厅地址、电子税务局网址,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。

【政策依据】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

3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9〕91号)

4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》(税总函〔2016〕309号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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